疫情期间,哄抬物价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行为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捏造或散布虚假信息:捏造或者散布疫情扩散、防治方面的虚假信息 ,引发群众恐慌,进而推高费用预期的,属于哄抬物价行为 。使用多种手段哄抬费用: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费用的 ,也是哄抬物价行为的一种表现。

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 ”行为可依法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入罪标准需综合考虑费用上涨幅度 、非法经营及违法所得数额、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具体如下:法律依据刑法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其中第(四)项兜底条款规定了“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哄抬费用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哄抬费用之外还有其他费用违法行为的;疫情防控期间 ,有两次以上哄抬费用违法行为的;隐匿 、毁损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费用监督检查的;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形。
认定标准:在疫情等特殊时期,哄抬物价的认定主要基于商品或服务的费用是否高于正常市场价值。只要经营者以明显高于市场正常费用销售商品或服务,即可视为哄抬费用 。这种行为通常伴随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商品费用过高上涨 ,属于不正当费用行为。
如果有参照费用,则涨价幅度需要与参照费用进行对比。例如,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规定 ,若所售商品无参照费用,购销差价超过15%,则构成哄抬费用行为。地区差异: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哄抬物价认定标准 ,需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地方特点的标准 。
哄抬物价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捏造或散布虚假信息:如疫情扩散、防治方面的虚假信息,引发群众恐慌,推高费用预期。使用多种手段哄抬费用。哄抬费用行为持续时间长 、影响范围广 。哄抬费用之外还有其他费用违法行为。疫情防控期间 ,有两次以上哄抬费用违法行为。隐匿、毁损相关证据材料或提供虚假资料 。

【监管】宝山警方侦破一起商家利用疫情哄抬物价案件
〖壹〗、上海宝山警方侦破一起商家利用疫情哄抬物价案件,犯罪嫌疑人杨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详情:犯罪嫌疑人杨某(男,47岁)系某商超经营负责人。疫情期间 ,其将牛奶饼干、鱼肉生鲜 、米面粮油等40余类生活物资加价50%—300%后,向周边企业和小区居民售卖、配送,涉案金额达77万余元,非法获利29万余元 。
〖贰〗、上海警方在“砺剑3号”专项行动中 ,通过追查无电子通行证骑手的货源等举措,成功连续侦破4起哄抬物价案,捣毁4个商户窝点 ,抓获8名犯罪嫌疑人,查处6名无电子通行证骑手,非法经营额累计近100万元。
〖叁〗 、上海警情通报事件是一起利用疫情非法囤积物资、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违法案件 ,涉案人员高某通过租用他人营业执照在网上开店,非法获利150余万元,近来已被警方控制。该事件暴露了疫情期间物资分配、监管及法律惩处等方面的问题 ,需从法律 、监管、社会道德等多维度进行反思 。
〖肆〗、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属于违法行为,商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消费者需保留证据维权。具体分析如下:哄抬物价典型案例:高某非法经营案上海静安警方破获一起哄抬物价非法经营案 ,犯罪嫌疑人高某非法租用他人食品经营营业执照,在网络平台大量囤积青菜 、鸡蛋、鸡、鸭等食品,并大幅抬高费用对外销售。
〖伍〗 、上海查获一起个人哄抬物价案件,涉案人员高某7天获利150万元 ,利润率高达700%。以下是具体信息梳理:案件核心数据销售额:175万元 利润:150万元 利润率:700 操作方式:高某租用他人食品经营营业执照,以个人名义单干,未涉及公司化运营 。
〖陆〗、上海警方查处一起疫情期间跑腿小哥恶意哄抬物价、非法牟利案件 ,涉事骑手因非法经营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具体事件经过及分析如下:事件背景:上海全面静态管理期间,市民物资采购困难,跑腿服务需求激增。部分骑手利用供需失衡 ,通过私下加价、坐地起价等方式牟取暴利 。
观点:为什么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行为屡禁不止
〖壹〗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行为屡禁不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商家存在侥幸心理:部分商家认为抬高物价的不止自己一家,不会惩罚到自己头上。在疫情期间 ,众多商家可能都存在违规涨价的冲动,一些商家觉得在众多违规者中,自己被执法部门查处的概率较低 ,于是为了获取更多利润,不惜冒险哄抬物价。
〖贰〗、因为疫情下的蔬菜供不应求,而且卖方占据话语权和主导权 。更重要的是,商家无法抵挡利益的诱惑 ,而且也不能规范自身的行为。菜价是物价的主要构成要素,因此菜价的波动会直接影响物价的涨跌。在经济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形下,哄抬菜价的行为却屡禁不止 。在某些地区 ,天价蔬菜已经成为常态,而且费用只涨不跌。
〖叁〗、在上海崇明有一位商家销售了280元的蔬菜套餐被立案,原因是他销售的产品费用远远高于市场价 ,趁着疫情发国难财这种做法不仅违背道德,而且违反法律。哄抬物价的事件频频发生是因为供求关系决定了产品短时间内的涨价,并且有一些商人为了自身利益不惜蒙蔽自己的良心 。
〖肆〗 、破坏市场秩序:防疫期间哄抬物价行为 ,短期内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抬高费用,牟取暴利,严重破坏非常时期的市场供应秩序。例如 ,案例二中口罩费用从每只0.16元至0.28元上涨至每只10元,上涨幅度高达近50倍;案例四中口罩以每盒125元购入,却以198元每盒高价销售,差价高达近193元。
〖伍〗、先说观点 ,就是开门见山,比如“疫情期间物价上涨是一种正常现象 ”。然后,给出两三个理由:『1』从供求关系方面 ,由于很多企业停工停产,供求关系改变,导致市场供应不像平时那样充足 。而供求关系决定费用。『2』由于各地加强交通管理 ,价值供应渠道改变,库存 、物流成本加大。
广州将从严从重打击费用违法行为
广州于2022年4月9日明确表示将从严从重打击费用违法行为,具体措施和背景如下:核心措施广州市场监管局发布警示 ,明确将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哄抬费用、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以下行为:哄抬物价:在特殊时期(如疫情防控期间)大幅抬高商品费用,扰乱市场秩序 。囤积居奇:大量囤积生活必需品或紧缺物资 ,制造供应紧张假象以牟取暴利。
证监会对于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势。他们严厉打击利益链条上的相关方,无论涉及到谁,一经查出,都会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并及时向市场公开 。此外,证监会还将“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与“利用信息优势 ”并列,合并规定为联合 、连续交易操纵。
重点查处行为公告明确以下行为将被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通过虚假信息制造市场恐慌 ,推动费用非理性上涨。囤积居奇: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防疫用品,人为制造短缺 。大幅度提高销售费用:在成本未显著增加的情况下,大幅抬高售价。串通涨价: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默契等方式协同涨价。
后续行动:市场监管总局将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从快 、从严、从重查处曝光违法行为 ,持续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证监会从重从快从严打击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 、大股东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以及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行为。具体如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 破坏市场诚信基础:财务造假通过虚构业务、利润或资产,严重扭曲市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市场监管总局将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妨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垄断行为 ,重点针对协同涨价、限制产量 、分割市场等违法行为,并建立快速审查通道支持合法经营行为。
哄抬物价定什么罪?
〖壹〗、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哄抬物价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具体而言 ,如果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哄抬物价等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处罚。
〖贰〗、根据“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及疫情防控期间政策,二人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且属于“哄抬物价 、牟取暴利”的典型情形。“哄抬物价”的认定依据 费用对比:文某将熔喷无纺布售价从成本价不足2万元/吨提高至18万元/吨,涨幅超800%;饶某进一步加价至30万至38万元/吨,涨幅达1400%-1800% ,远超正常利润范围 。
〖叁〗、哄抬物价一般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在特定情况下,如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 、费用管理等规定 ,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依照刑法规定可以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肆〗、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虽然哄抬物价的前置法是《费用法》,但《费用法》仅规定了哄抬物价等行为的行政责任,并未规定刑事责任 。所以,骑手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且应承担刑事责任 ”的构成要件。
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行为的认定及入罪标准
〖壹〗 、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 ”行为可依法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入罪标准需综合考虑费用上涨幅度、非法经营及违法所得数额、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具体如下:法律依据刑法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其中第(四)项兜底条款规定了“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贰〗、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 、哄抬物价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叁〗、费用参照标准: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前后 ,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的费用对比,若进销差价率显著提高,且无正当理由 ,可能构成哄抬物价。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哄抬物价行为的定罪处理需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 。
〖肆〗、行为持续时间长 、影响范围广:哄抬费用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将被认定为哄抬物价。存在其他费用违法行为:除哄抬费用外 ,还存在其他费用违法行为的,同样构成哄抬物价。多次哄抬费用:在疫情防控期间,有两次以上哄抬费用违法行为的 ,将被严厉打击。
〖伍〗、行为特征:哄抬物价 、牟取暴利,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数额标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法律依据: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费用管理的特殊规定。








